2007年9月1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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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敦促被执行人10天内履行义务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钟法

  本报讯  “凡在我市法院有未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必须在2007年9月23日前,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发出首个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的公告,敦促被执行人在10内履行义务。
  在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杭州中院副院长沈建光介绍,从现在开始到10月中旬,杭州市法院将进行本年度第三次集中执行。对9月23日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采取9条措施,这些措施对被执行人会产生极大影响。
  这些措施包括:法院将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限制“老赖”进行股权、公司名称、法人资质等变更;限制“老赖”开办公司、企业和参股经营;不准“老赖”办理抵押登记和企业注销登记;将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通报给人民银行等等。
  此外,法院将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被执行人的情况,被执行人将无法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价,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等也将无法办理。
  沈建光介绍,杭州市前两次集中执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共执结重点疑难案件453件,执行到位标的6800多万元,94名被执行人被拘留,一些人还被判刑。